试用期到底是企业的“免责期”还是劳动者的“考察期”?当公司以“不符合录用条件”为由辞退你时,你可能已经踩中了这些法律盲区。
很多人误以为试用期内企业可以随意解雇员工,实际上法律对试用期解雇有着严格限制。企业必须证明员工“不符合录用条件”,而不能仅凭主观感受。比如某互联网公司以“性格不合”辞退设计师,法院最终判决公司赔偿——因为招聘简章中从未提及性格要求。
关键点在于“录用条件”是否明确。理想情况下,劳动合同或入职通知书应详细列明考核标准(如销售岗的业绩指标、技术岗的测试评分)。某外企就因无法提供当初约定的KPI考核表,被判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。
即使有明确的录用条件,企业也需要履行完整的考核程序。包括:
设置合理的考核周期(不能入职三天就判定不合格)
留存考核记录(如测试结果、主管评语)
给予改进机会(培训或调岗)
曾有位程序员因代码错误被辞退,但公司无法证明已进行技术指导,最终赔偿两个月工资。
以下高频辞退借口往往经不起法律推敲:
“团队融合度不够”(无量化标准)
“行业不景气”(属经济性裁员范畴)
“领导不满意”(主观评价)
遇到此类情况,可要求企业出具书面说明。
若遭遇不合理辞退,建议按以下步骤应对:
立即要求书面解除通知(口头辞退无效)
保存所有工作记录(打卡、邮件、业绩报表)
协商无果可申请劳动仲裁(成功率超70%)
某电商公司试用期员工集体维权案例显示,仅凭企业未提供岗前培训这一条,就获得人均2万元赔偿。
两类特殊人群享有更强保护:
孕期/产期/哺乳期女职工(禁止解雇)
工伤医疗期内员工(需延续至医疗期结束)
即便在试用期,这些情况下解雇都属违法。